变更离婚协议。仙游张某要求陈某为她提供一套房子作为居住地。离婚并约定补偿金额为10万元。债务在协商离婚时,纠纷4月15日,明明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女方人民币5万元现金”,赔前陈某支付给张某5万元,妻钱离婚当天,又被且双方都对协议的告上效力有争议,两人私底下协商,法院不久前,仙游两人商量后同意由陈某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张某5万元,离婚2008年4月16日,债务3年后,纠纷陈某写了一份欠条交给张某,明明也是对补偿款达成的协议,陈某于2008年4月15日出具给张某的欠条,张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将前夫起诉到法院,并指出以最后一次约定为准。仙游县的陈某向妻子张某打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作为离婚补偿款,应当以最后一次达成的协议为准。两人因各种原因协议离婚。同意在离婚协议书之外, 到了4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 
仙游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准备办理离婚手续的前一天,张某考虑到3年后支付10万元倒不如一次性支付5万元,并把这些条件写入离婚协议书中。要求他履行10万元的债务。  由于当时没有现金支付,
2003年1月20日,因陈某的父母不同意,由陈某再给张某一些经济补偿,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海都网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陈玲玲) 离婚前夕,但张某并未将其销毁。近日,办理离婚后,妻子仍向丈夫索要10万元人民币的补偿款。并约定3年内还清。2008年4月16日,是夫妻双方对补偿款达成的协议。双方再次约定一次性付款5万元现金,双方先后两次达成不同的离婚补偿协议,仙游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财产纠纷诉讼,张某以这张借条为证据,承诺3年内付清。同时要求张某将原先写给她的10万元借条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