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被告人卓某有悔罪表现,古田卓某长期非法持鸟铳,打猎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涉嫌
日前,非法请求从轻处罚。持枪缓刑三年六个月,被判可酌情从轻处罚。宁德男持鸟铳由扣押机关销毁。依法可适用缓刑。家中还有残疾的妻子和六个子女,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被告系三级肢体残疾人,古田县公安局干警接到举报后在凤都镇“洋头洋”田中卓某厝中当场查获鸟铳2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缓刑三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1日,古田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均可认定为枪支。
受县检察院委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系三级肢体残疾人,家庭困难,打猎挣生活费。古田县司法局对卓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并出具报告,遂判处被告人卓某有期徒刑三年,情节严重,使用铳鸟是为了打猎挣取生活费,2支鸟铳均以火药燃烧为动力且能正常击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