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黔西南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曝光台
在黔西南州开展“平安金州”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中,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时间和处罚决定:2013年4月9日,兴义市消防大队对位于兴义市民航路8号的贵州省坤元置业有限公司)的水木清华住宅小区进行检查时,黔西南州宏森木业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公安消防支队发布《黔西南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曝光台》,违法事实:黔西南州宏森木业有限公司全部建筑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5000元,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发现该住宅小区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责令停止使用水木清华住宅小区,处罚实施机关:兴义市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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