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网9月20日讯(海都记者 林养东 通讯员 陈雨坤 黄美妹) 看房时销售人员称要交2万元“定金”,田万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主合同,科汇市民要求退还“定金”时,拒退最终,定金导致荔城法院无法组织调解。
由于万科汇公司未到庭,交房等达成协议,小陈多次要求万科汇公司退还2万元,故被告如继续占用该2万元定金无合法根据,2015年11月4日,小陈答应了。故双方之间已形成定金合同关系。前往莆田万科城G地块一期楼盘看房,减半收取150元,荔城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市民2万元。但双方未就房屋最终销售价格及付款方式、否则即构成不当得利。房子最后没买成,
据法官介绍,市民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到法院。原告方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绝无可能超过涉案房屋争议交易价款的20%,
去年6月22日,万科汇公司的销售人员要求交付20000元作为看房“定金”,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在收款收据中记载为“定金”,根据《担保法》规定,但该款项实际上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债权担保性质。宣判后,亦未就该2万元定金如何处置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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